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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24條
編輯:中國驗廠網(wǎng)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日期: 2006-12-20 17:07:25
導讀:
2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能否參照執(zhí)行勞部發(fā)〔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256號)的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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