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日期: 2007-04-25 09:11: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yè)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fā)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大卡/時的熱水鍋爐設置額定蒸發(fā)量<1噸/時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4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電力系統的發(fā)電用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旋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設備運行中發(fā)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guī)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guī)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
3.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規(guī)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yǎng)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xù)。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wèi)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wèi)生區(qū)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wèi)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yǎng)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并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蓞⒄毡疽(guī)則附表要求并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并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上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fā)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意見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繼續(xù)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并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后仍無改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fā)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yè)應從留利或企業(yè)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yè)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后,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處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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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修改《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個別條款的通知
1991年2月5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頒布實施已兩年有余,各地普遍開展了以貫徹《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為中心的鍋爐房綜合治理工作,并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貫徹執(zhí)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中,發(fā)現個別規(guī)定不盡合理,為此特做如下修改:
1.《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中的“勞動部門每年組織一次檢查評比”改為“勞動部門每四年組織一次檢查評比”;
2.《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中的《鍋爐房檢查表》修改為《安全合格鍋爐房檢查評定標準》。
各級勞動部門在安全合格鍋爐房的檢查驗收中,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合格鍋爐房檢查評定標準》,確保工作質量。對于已按《鍋爐房檢查表》驗收合格的鍋爐房,不需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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