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和不得解除?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日期: 2007-05-17 11:52:15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 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6)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掌握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中有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條款約定處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內的;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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