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正文參考
編輯:中國驗廠網(wǎng) 來源:中國驗廠網(wǎng) 日期: 2008-06-05 10:41:57
某某禮品廠程序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文件編號 WD-ICTI-P-003 發(fā)行日期 版 本/版 次 A0 管控狀態(tài) 受 控 頁 次 第 2 頁 共 5 頁
文件修訂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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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理由與內(nèi)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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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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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補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圍
公司管理、實務、勞動用工,以及可能的對承包商/供應商的要求。
3.定義
童工:根據(jù)國家勞動法及相關規(guī)定,凡錄用不滿16周歲的人,視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諾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及ICTI標準,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并傳達給所有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4.1.2 在對新員工時行訓練時進一步闡明公司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
4.1.3 公司有計劃地進行宣傳、公告。
4.2行政部在招工時須對身份證等證件嚴格查驗,對年齡及其他資料確認無偽方可招用。
4.2.1 證件必須是原件。
4.2.4 無身份證或持偽證者一概不予錄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則和法規(guī)要求簽署勞務合同,建立人事檔案。社委會需對合同和檔案進行復查。
4.4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辦好入廠手續(xù)的員工上班,社委會和行政部工作人員須在一個月內(nèi)對新員工進行統(tǒng)一普查,一個月后視情形進行抽查。
抽查依據(jù)下列情況進行:
4.5當發(fā)現(xiàn)有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被錯誤招用,應立即結算其所有薪資并采取補救措施:
4.6 對16--18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guī)定》來執(zhí)行:
4.6.3 按要求進行體檢
a 工作之前
b 工作滿1年
c 年齡滿18周歲,距前次體檢已半年。
4.7社會責任委員會負責本程序的制訂、審核、修訂。
5.參考文件: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5.3 ICTI標準:社會責任的規(guī)定,童工
6.支持文件:
6.1《未成年工保護政策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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