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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被嚴重誤讀的背后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作者:中國證券報 動態(tài)來源:中國證券報 日期: 2008-03-28 13:01:06
導讀:
● 把《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解讀為終身雇傭,是明顯的曲解或誤讀 ● 部分經濟學家反對政府對勞動市場的一般干預。這種貌似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的主張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成立 ● 一些人認為,勞動成本的上升導致企業(yè)減少用工,增加失業(yè),因而看似保護勞工,實際上最終還是傷害勞工。這種從一般局部均衡角度得出的結論,貌似理論且公允,實際上也是似是而非 ● 當務之急是盡快實現社保全國統籌或為農民工參保轉移開個直通車,讓農民工全部社保醫(yī)保等專卡專戶結算,與儲蓄存款類似,戶跟人走 ● 關于職工強制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正確而必要,但具體的負擔數額和計算原則辦法,應當結合我國經濟發(fā)展階段和各方負擔能力,合理公平、循序漸進。但這些內容,并不在法律條文之內,是要相應配套實施文件和各地規(guī)章去落實。而這些最不易受關注和監(jiān)督、恰巧留給了相關利益部門自行決定的“細節(jié)”,最后反而是最要命的東西 新《勞動合同法》的公布引起很大反響。企業(yè)界不少人表示有不同看法;一些知名經濟學家也認為,新《勞動合同法》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條款上存在缺陷,是政府不當干預勞動力市場的典型,會導致政府、企業(yè)和職工“三輸”的結果。有人甚至認為如不改變,可能將原本大有希望的改革毀于一旦,要求修改、緩行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大。一部法律剛剛實施就引起這么大的爭論和誤解,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社會現象,值得認真解析。 誤讀和誤解 其實,把《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解讀為終身雇傭,是一個明顯的曲解或誤讀。與西方大學簽有固定年限的合同總為短期就業(yè),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即為終身雇傭根本不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在第三次重簽勞動合同或工齡已達10年的合同重簽時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不再明確雇傭年限,但絕不是終身雇傭的鐵飯碗。因為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仍可單方面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員工(40條),或因自身生產經營狀況調整需要,自行裁減員工(40條、41條)。只是當經濟性裁員要一次性批量解雇20人或全部員工的10%以上時,才需履行一定程序(41條)。顯然,這既不是西方大學的鐵飯碗,也不是我國政府機關、教育、科研等事業(yè)單位體制內的終身就業(yè)。 其實,境外教授也許不明白,但中國人心知肚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說法是從國有企業(yè)開始招收合同工時出現的。因此,凡需要勞動合同的根本不可能是鐵飯碗,端著鐵飯碗的人從來不用簽勞動合同。過去國企的鐵飯碗不用簽合同,現在我國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幾千萬體制內工作人員,從來不簽合同,而是靠組織介紹信和人事檔案關系就業(yè)的。那種“體制內”就業(yè)才是真正的鐵飯碗和終身雇傭。而簽合同包括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不僅隨時可以解聘,而且退休后的保障級別也比鐵飯碗們低了明顯的一大塊。這次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一次把體制內的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也首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范圍,倒是拉開了對這些一正式就業(yè)就有鐵飯碗單位的用工制度多少有些觸動的改革序幕,這恰恰是勞動用工制度市場化方向的突破。放著或享受著體制內的真正終身雇傭制不說,卻指責勞動力市場上剛有的那么一點點勞動權益保護,顯然并不公允。、 舊規(guī)定當成新門檻 更有意思的是,實際上這次《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就業(yè)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合同,在同一單位就業(yè)10年以上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購買保險等主要引起爭論的條款,并不是什么新發(fā)明,都不過是1994年實行的《勞動法》中的舊內容。這次之所以老調重彈,是因為1994年版《勞動法》的規(guī)定被相當一部分企業(yè)置若罔聞,不予遵守,乃至黑煤窯和超時超強勞動的違法違規(guī)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國民經濟連年高速增長,社會財富急劇增加,但勞動所得在國民收入中的份額直線下降,勞資關系嚴重失衡。勞動所得占GDP的比重,不僅無法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也遠遠低于印度等發(fā)展中國家。因此,新《勞動合同法》除了對原《勞動法》作了為數有限和謹慎的推進外,主要是堵塞漏洞,明確了對有法不依行為的懲罰措施,使生效了十多年被許多人漠視的舊《勞動法》相關條款多少增加一些約束力,改變守法的吃虧、違法的得益這種怪現象。比如,許多人認為新《勞動合同法》要求給低端勞動者上社會保險會給企業(yè)過重的負擔,其實許多地方早已根據原《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規(guī)定,并已執(zhí)行多年,否則也就不會出現廣東深圳等地近年來農民工流動時大批退保的現象了。因此,就這一點而言,新《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給守法企業(yè)帶來新的負擔,只是給過去不遵法守法的企業(yè)增添了壓力。奇怪的是,勞動必須有合同、必須參加社保、工作十年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等規(guī)定,當年寫進舊《勞動法》時,也沒見什么人有意見,F在到了新世紀,社會進步這么大,14年前的舊規(guī)定反被當成高門檻遭痛批,這多少有點讓人啼笑皆非。 但是,置疑《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如此普遍和聲調之高,我們顯然不能把它簡單歸結為一些人出于利益或認識的誤讀,或更多的人偷懶未讀的誤聽、誤信和誤解,實際上反映了人們在解讀《勞動合同法》背后若干更深的經濟學和公民社會理念的分歧。 立法規(guī)范勞動市場是國際慣例 首先,政府是否可以或應當用立法形式來干預勞動市場?一部分置疑《勞動合同法》的經濟學家實際并非是特別地反對個別條款,而是明確反對政府對勞動市場的一般干預,認為勞動合約應由勞資雙方根據市場條件自行議定。其實,這種貌似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的主張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成立。 從理論上說,要素市場不是一般商品市場,由于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等種種原因,要素市場并非是買賣雙方自行隨便交易的自由市場,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所約束和規(guī)范的制度市場。資本和貨幣市場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勞動力市場也是一樣,勞動合約不是無約束空間的自由選擇。這里有準入限制,如年齡,使用童工是普遍非法的。成年人的勞動合約也有每日勞動時間的約束。出賣自己的全部時間即賣身為奴,即使雙方自愿也為法律禁止,被認為是有損健康或道德的每日超長勞動時間也為法律所不容。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在經濟學家中還有爭論,但早已是世界上絕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法規(guī)。從資本主義幾百年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來看,隨著勞工的抗爭和文明的進步,八小時工作制、強制的社會福利和保險制度以及相應的勞工保護立法,早已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要素,并成為當代經濟增長、社會穩(wěn)定、技術進步的基本動因之一。 勞動市場完全自由化的主張,只是極少數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的個人信條,既不是學界主流,也不是社會現實。希望這種極端理念在中國得到實踐支持,既不是我們的光榮,也不是中國人所需要的。況且,中國勞動就業(yè)的主要問題并不是簡單地不夠市場化,而是一般尤其低端市場上的自由無束和體制內就業(yè)過于僵化的結合。勞動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破除就業(yè)市場上的身份歧視和戶籍歧視,是勞動者公民權利的均等化,而不是受歧視方剛有的一點權益。 勞動立法無礙就業(yè) 其次,勞動立法可能帶來的成本上升,是否既有損資方,也會增加失業(yè)從而有損勞方?一些認為《勞動合同法》是“雙輸”或“三輸”的人認為,勞動成本的上升導致企業(yè)減少用工,增加失業(yè),因而看似保護勞工,實際上最終還是傷害勞工。這種從一般局部均衡角度得出的結論,貌似理論且公允,實際上也是似是而非。因為從靜態(tài)上看,即使立法確實導致用工成本有所上升,影響的也不是個別企業(yè),而是行業(yè)與社會的整體競爭環(huán)境。因為勞工成本的普遍上升,并不影響個別企業(yè)的相對競爭力,而只影響整個行業(yè)乃至整個社會的資本回報。這樣,由于資本回報下降,勞工成本的上升,并不必然導致多用資本,造成資本對勞動的替代效應,從而引起該行業(yè)的失業(yè)率上升。舉一個更極端的例子,就如前年鐵礦石價格翻倍增長,并沒有導致國內對鐵礦石需求劇減,鋼鐵業(yè)不僅沒萎縮反而大發(fā)展,就是因為這里還有一系列復雜的需求和成本轉嫁鏈條的作用。因此,渲染《勞動合同法》實施可能引起用工成本的有限上升會造成失業(yè)壓力,顯然是過于簡單和夸大了。特別是在目前我國許多越是勞動密集的行業(yè)中勞工成本占產品價格構成越低的情況下,就更是如此。 從動態(tài)上看,隨著近百年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西方社會勞工成本不知上升了多少倍,但大街上并沒有擠滿越來越多的失業(yè)大軍,相反馬克思時代因有效需求不足,伴隨著周期性生產過剩危機的失業(yè)大軍反而大大減少了。這是因為勞工所得不僅是企業(yè)成本,還是市場有效需求;不僅是企業(yè)支出,還給企業(yè)帶來人力資本提高和技術進步的資源基礎。因此,簡單地說勞工成本的任何上升都會帶來失業(yè)率的提高,并不像初看上去那樣能夠得到理論和實踐的支持。 《勞動合同法》并未超前 那么,有人說上述這些也許都對,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否在中國過于超前了呢?其實不然。 首先,我國有關勞工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不僅與能分享企業(yè)決策權的所謂德國模式根本不能比,與英美等所謂自由經濟國家不能比,也落后于大多數新興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如果說類似印度那樣幾十人以上的企業(yè)解聘一個員工就要政府批準,顯然過于苛刻,但像中國這樣極少罷工威脅和缺乏集體抗衡的企業(yè)自由加班權和解雇權,不能不說是太讓別人羨慕的寬松了。這也是我國企業(yè)出國辦廠經常遇到國外所謂勞工陷阱的原因。像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又處在農業(yè)人口大量過剩的工業(yè)化城市化時代,近年來竟然出現了低端勞動市場普遍和日益嚴重的招工難和用工荒,并不是因為勞動供給的真正短缺,而是反映了我們過去一些地方對勞動資源的掠奪性使用和竭澤而漁的浪費。不少企業(yè)長期以來只使用每天能工作10多小時的青年員工,農民工普遍超時工作,缺乏培訓、安全和社會保障,住集體工棚,缺乏家庭生活和子女團聚的條件。而一過青壯年的黃金時段,一無保障二無工作三無技能的他們只能再返農村,重操舊業(yè),或只能生活在城市邊緣。顯然,盡快改變這種狀態(tài),既是保護勞工權益的需要,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發(fā)展公民權利必不可缺的一環(huán)。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合同法》的強化只不過是沿著這個方向邁出的第一步。 實際上,從宏觀上看,我國經濟正面臨外部順差太大,內部需求不足的雙重結構失衡。而外部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出口產品成本不全,環(huán)境成本、資源價格包括勞動力成本低估,國外用反傾銷等各種手段來對付我們,這樣我們壓低了的勞動成本等于是給外國政府納稅。同時外部失衡的根源還在于內部失衡的消費需求不足。我國在人均經濟發(fā)展水平還很低的情況下出現的消費需求不足,不是因為經濟和財富增長不快,而是因為財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均衡,貧富差距大。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鄉(xiāng)差距太大。以農民工及其家屬為代表的幾億人本來應當是農村中率先轉型和先富起來的主要人群,是改變城鄉(xiāng)財富和收入分配比例的中堅力量。由此可見,維護和強化已經日益成為我國現階段勞工大軍主體的農民工起碼權益,除了微觀和社會效益之外,還有緊迫的宏觀經濟意義。 待完善的“細節(jié)”反而更關鍵 應當指出,我們肯定《勞動合同法》的積極意義,并不是說它本身已經完美無缺。推進《勞動合同法》實施,也不是僅僅從保護勞工權益這一個角度出發(fā),更不能把批評意見都簡單斥之為代表雇主利益的偏見。實際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引起了這么大的議論,恰恰說明了它本身和其配套措施存在不少問題,有亟待完善之處。 首先,《勞動合同法》關于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之所以企業(yè)有反感,農民工又不熱心,一個重要原因是社保至今并未實現全國統籌,而跨省打工是當今的普遍現實。這種增加企業(yè)負擔、外來工不得實惠的條文自然反映冷淡。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實現社保全國統籌或為農民工參保轉移開個直通車,讓農民工全部社保醫(yī)保等?▽艚Y算,與儲蓄存款類似,戶跟人走。這在技術上并不復雜,只是地方利益作梗罷了。否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調子很高,實施條件又根本不配套,搞得不好真成了收錢的地方社保部門得利,企業(yè)、職工“雙輸”的結果。 其次,無固定期限合同引起這么大的誤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對企業(yè)自主經濟性裁員的權利欲給還休,語焉不詳,猶抱琵琶半遮面,也難辭其咎,而應當在措辭表達上或配套的司法解釋上更加明確直白,以減少誤解、誤讀的可能,節(jié)省扯皮、訴訟的成本。 第三,對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續(xù)簽的員工,也要讓企業(yè)來補償的規(guī)定,合理性不足,并與失業(yè)救濟金功能有重疊之處,不必要地延伸了企業(yè)責任和負擔,也有可商榷和改進之處。 最后,《勞動合同法》關于職工強制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自然正確而必要,但具體的負擔數額和計算原則辦法,應當結合我國經濟發(fā)展階段和各方負擔能力,合理公平、循序漸進。但這些內容,并不在法律條文之內,是要相應配套實施文件和各地規(guī)章去落實。這些具體計算規(guī)定往往是真正的要害所在。所謂實施法律的成本負擔云云,幾乎全在這里。但國人的通病常常是,高調反對那些原本正確的大原則,卻不屑于關心那些真正起作用的計算辦法和負擔細節(jié)。而這些最不易受關注和監(jiān)督、恰巧留給了相關利益部門自行決定的“細節(jié)”,最后反而是最要命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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